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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开明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10 10:3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7号)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维护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理事会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察、监督的责任。财会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集中管理基金会的一切财务收支,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资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计划;

(三)资金使用和运作;

(四)受委托代管的资金和资产;

(五)财产、物资资料管理;

(六)暂收暂付款管理;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八)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九)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理事长授权人员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人员必须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依据基金会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现金和实物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开明慈善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采用年度预算方式,年度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使用资金应当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七条  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本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九条 财务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财务部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秘书长报理事长提交理事会审批。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和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统筹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核算,并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法规。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

第二十七条  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项目(计划)在年度预算计划内的费用支出,理事长和秘书长根据理事会决议执行批付;在年度预算计划外的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下支出,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秘书处告知理事会;10万元及以上支出,经理事长批准,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受助人应与基金会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并在收到基金会资助的货币或物资后,向基金会出具收据。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基金会平稳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和核算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簿、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活动)成本估算,由基金会会计人员与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基金会资产的价值核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既要保证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效益。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详见《开明慈善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用于办公或活动的低值易耗品由财务部负责统一采购,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领用登记册”,并按规定的日期办理发放领用手续。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八条  捐赠物资管理详见《开明慈善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四十条   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四十一条   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是基金会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并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在业务活动中要严格区分受托代理资产和限定性收入的界限。受托代理资产不能开具捐赠票据,不能列入捐赠收入。

第九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会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四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需单独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

第十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基金会要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四十七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慈善项目和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说明、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基金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基金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人员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所有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