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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开明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10 10:30: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明慈善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的法律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基金会制定执行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基金会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或须向基金会理事会上报的请示、报告和建议涉及基金会的相关重大事项,并报请给予批复、批准和指示的重要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的上级和管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民政部报批:

(一)召开换届会议,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

(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

(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

(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民政部报备: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设立经济实体;

(四)基金会接受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民政部即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根据上报程序,经理事会通过后上报民政部。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秘书长应向理事会报告: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公益项目及专项基金的设立;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设置及人员聘任;

(六)本会本金的保值增值;

(七)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八)基金会资助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情况;

(九)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十)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按财务制度和规定作出相关的重大事项报告。

第九条  基金会有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理事会议研究表决通过: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一)对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重大事项的报告,按基金会秘书长的工作安排,由基金会秘书处起草文件并准备相关材料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并报经基金会理事长审定后签发报出。

(二)对基金会内部理事会和监事会以及理事长会议重大事项的报告,按基金会秘书长的工作安排,由基金会秘书处起草文件并准备相关材料报基金会秘书长审定后,向基金会理事会议或监事会、理事长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一)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三)凡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直接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四)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第四章 报告期限

第十二条  报批第五条第(一)、(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第(三)项所列事项,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应当提前4个月提交申请;拟邀请部领导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说明活动必要性,并附背景资料。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总结。第(七)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报备第六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相关材料。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活动方案,并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拟设立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拟任负责人等情况。

第十四条  基金会申请举办重大活动,应当签订《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见附件)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一些影响基金会事业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方针,按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和谐办会的原则,规范日常工作程序,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并按规定请示报告,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一)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作出报告。    (二)基金会年检前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相关材料,接受年度初审。    (三)基金会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二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归档规范保管。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二十二条  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依照《民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规则》(民组字〔2017〕69号)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本会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执行,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为有效管控重大活动风险,本社会组织就开展的本次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一、此次活动已经本社会组织_____________(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它)讨论通过;

二、本社会组织对此次活动的相关风险已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

三、因开展此次活动产生的任何风险问题,由本社会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社会组织公章)

××年×月×日